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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司法公开 > 便民服务 > 网上预立案 > 执行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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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院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争议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并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3、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调解书;
4、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本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6、其他应由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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